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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垃圾处理应坚持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快速清除、就近处理的原则。

  前期准备——编制处理实施计划 调查评估损毁建筑

  导则要求,编制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实施计划,应由责任部门组织当地相关单位对需清运处理的损毁建筑物的分布、数量、种类进行调查、评估。对拟定的回填、堆放、填埋场所的选址、清运处理方案、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等应进行评估。

  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以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损毁建筑物,必须进行申报、记录或风险评价,为分流清运和单独处理提供依据。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详细登记和评估,以利于在“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形式、传统功能”的原则下恢复重建。

  清运过程——分类清理分类装运 防止出现二次污染

  关于灾区建筑垃圾的清运,导则提出,对损毁建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

  对含有或疑有传染性的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的建筑垃圾,难以分离的,应确定区域范围,在卫生防疫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送卫生填埋场分区处置。

  清理建筑垃圾时,宜将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等分类装运,运到处理场所后分类堆放。

  导则要求,灾区建筑垃圾在清运、回填、暂存或填埋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建筑垃圾处理作业时,应根据需要进行消毒处理。对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处理场还应进行杀虫、灭鼠处理。建筑垃圾分类分拣作业场地应洒水喷淋,以减少扬尘的产生和污染。

  处理处置——采取回填等三种方式 加强垃圾资源化利用

  导则提出,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

  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

  建筑垃圾填埋场可以市、县为单位集中设置。建筑垃圾填埋场宜选择在自然低洼地势的山谷(坳)、采石场废坑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贫乏的地区;填埋库容应保证服务区域内损毁的建筑垃圾和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填埋量。

  建筑垃圾中也有可再生资源,主要包括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废金属构件等。灾区建筑垃圾利用应优先考虑就近回填利用以及简单、实用的再生利用方式。对可再利用的、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结构构件、维护构件,特别是装饰构件,应按原工艺、原功能施用于重建的建(构)筑物原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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