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将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堆山造景、围海造田等工程的单位,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审批和统一调度安排,同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2 建筑垃圾受纳场应按选址、建设、运行、关闭、封场、跟踪监测、场地再利用等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1)建筑垃圾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配备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并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日报表》;
(2)建筑垃圾受纳场达到预定受纳量时,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申报停止受纳;
(3)建筑垃圾受纳场封场工程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4 建筑垃圾收集时严禁生活垃圾和有害垃圾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