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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比如港埠设施,以及其他改造工程的基础设施配件,都可以利用再循环的石料,代替相当数量的自然采石场砾石材料。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应适当予以处理。

美国政府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该法规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如美国住宅营造商协会开始推广的一种“资源保护屋”,其墙壁用回收的轮胎和铝合金废料建成,屋架所用的大部分钢料从建筑工地上回收得来,所用板材是锯末和碎木料加上20%的聚乙烯制成,屋面的主要原料是旧的报纸和纸板箱。

在荷兰,目前已有70%的建筑废物可以被循环再利用,但是荷兰政府希望将这一比例增加到90%。因此,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荷兰建筑废物循环再利用的重要副产品是筛砂。由于砂很容易被污染,其再利用是有限制的。针对于此,荷兰采用了砂再循环网络,由分拣公司负责有效筛砂,即依照其污染水平进行分类,储存干净的砂,清理被污染的砂。

总体来讲,上述这些国家大多施行的是“建筑垃圾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科学手段,使其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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