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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5 年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 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但这种收费方法, 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源头, 而且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利用问题。专家认为, 在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有所认识, 并且具有一定物质基础的条件下, 应当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范的进程。

目前我国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再生的重要性虽已有所认识, 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 规定建筑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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