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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对建筑垃圾的涵盖范围,评估标准,清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和标准作出了规定,并对控制二次污染和保护有价值的古建筑残件提出了要求。《导则》要求灾区建筑垃圾处理责任部门,统一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评估、清运、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计划,并由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分工协作实施。 对损毁建(构)筑物中的生活垃圾,以及生物性污染物、传染性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垃圾,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分离后分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单独转运、处理。应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进行分流,去除建筑垃圾中的生活垃圾和特种垃圾,以减少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二次污染。 对损毁的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等的残件,应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所承载的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再利用性进行分类清理,尽可能保留和保护可再利用的、承载传统材料特征和传统工艺信息的构件。《导则》规定建筑垃圾中的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等可再生资源,应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利用、经济合理、性能可靠的原则,加以利用。灾区建筑垃圾利用应优先考虑就近回填利用以及简单、实用的再生利用方式,保证短时间内消纳大量建筑垃圾。《导则》还对灾后重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场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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